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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法律问题分析(一)——孙钢强&潘梁律师团队

时间:2020-03-16 14: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以物抵债法律问题分析(一)

 

本文主要论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参照最新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予以分析。)

 
 

 

 

法院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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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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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定以物抵债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即为有效,不以抵债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协议一方不能因为事后经营抵债的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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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物抵债的理论性质:新债与旧债的并存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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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为新债清偿,即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同时存在新旧两债,旧债务与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状态,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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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物抵债协议中抵债物是否交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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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时,一方面要根据抵债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在以房抵债问题上尤为关注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预售的房屋是否办理预告登记),对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进一步区分。另一方面,要注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问题,尽量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如果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但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对该抵债物享有所有权。鉴于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事后所达成,一般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公平,故无须履行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当然,如果该抵债行为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第三人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主张撤销。

如果抵债物已交付债权人,债权人直接享有抵债物的所有权。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当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债务人均可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恶意逃债的,第三人即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抵债行为无效,也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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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对于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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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鉴于法院难以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慎重起见,不宜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撤诉,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当事人撤诉后,一方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即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这里的撤诉,二审中则是撤回起诉,而非撤回上诉。因为如果是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仍然达不到通过以物抵债解决纠纷的效果。

但在人民法院应否出具调解书问题上,此前做法并不一致,人民法院以出具调解书方式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情形也不少见。在此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我们认为,鉴于调解书是对债权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当事人据此有向请求另一方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抵债物的权利。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可见,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调解书并非《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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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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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标的物的价值在合同订立时与实现时往往存在较大变化,如果直接认可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可能导致双方权益显著失衡。

本文就当前关于以物抵债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在《以物抵债法律问题分析(二)》中,将对以物抵债中债务人破产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阐释。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00-306页、第402-407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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