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值班律师:刘海英
电  话:13812769389
        0512-68553216
传  真:0512-68556604
邮  箱:342537025@qq.com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2号荣华大厦2楼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正文

加拿大法律检索之判例——王如伟

时间:2016-03-15 14: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司法(除魁北克)属普通法系,其核心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故判例检索是加拿大法律检索的灵魂。
  • 法律检索
在判案时,法官特别是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官,经常要写出此案的重要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案理由以及其它事项,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即法官实质上透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
法律检索即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检索出最符合客户案情的法律及案例。而普通法系法官审案强调“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故法律来源既包括成文法律,又涵盖英国和加拿大在过去的六百年里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建立的一套原则,其内容可谓是浩瀚如烟,案例检索的精准也成为法律职业者的目标和任务。
二、 检索工具
加拿大司法部网站:http://www.justice.gc.ca/eng/ 
加拿大法律信息系统(免费)    https://www.canlii.org/en/
Lexisnexis Quicklaw:  http://www.lexisnexis.ca/en-ca/home.page
Westlaw Canada: http://www.westlawnextcanada.com/
各省立法机构及法院网站
 
  • 具约束力及具说服力之判例
1、 具约束力之判例(Binding Precedent):当已有判决的法律事实与本案足够相近时,法官必须遵循该判例中的法律原则部分(ratio decidendi);
2、 具说服力之法律观点(Obiter dicta): 法律判决书中与争议焦点无直接联系的判决意见, 具有参考意见; 
3、 具说服力之判例(Persuasive  Precedent):包含其他管辖法院或同管辖下级法院的判例,可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四、  判例的约束力
1、判例中包含的法律原则之所以有约束力,主要在于若法官不遵循判例,当案件上诉时,上级法院会根据该判例驳回或改判。因此,只有上下级法院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
2、加拿大法院为联邦及各省四级法院审理体制
  法院层级 法院名称 审理权限
1 第一层 加拿大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来自联邦上诉法院及各省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
2 第二层 联邦上诉法院及各省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 and Provincial Courts of Appeal 审理来自联邦及各省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3 第三层 联邦法院、税务法院、省高等法院
Federal Court, Tax Court、
Provincial Superior Court 
审理重大刑事、民商事、税务一审案件
4 第四层 省级法院
Provincial Courts.
审理一般刑事、小额经济纠纷、婚姻家事、交通违法等一审案件
 
3、省级上诉法院的判例对本省各法院(省级法院、高等法院)具有约束力;当其不同判例有冲突时,下级法院应遵循其最新判例;省级法院的判例对其他省内同级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仅具有说服作用;
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对联邦法院和税务法院具有约束力,但对各省上诉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