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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潘梁

时间:2014-10-20 11: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成功案例:
1、案件类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表方:出租方(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号:(2013)虎民调初字第0107号
终结方式:调解结案,承租方分期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案情介绍:
  被告苏州某健身俱乐部承租原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有房屋用于经营使用,自2013年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租赁费及水电费等总计80余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依法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对外债务巨大,暂无力归还相关欠款,但本律师发现被告尚有多部自有的健身器材存放在原告房屋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出租方之合法权益,在查看了国外的立法规定后,本律师大胆提出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可适用留置这一法律制度。留置权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极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同样,租赁关系作为一项基础的法律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普遍存在。租赁合同中应可适用留置,对于可否适用该制度,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本律师通过向法庭阐述国外判例、法条立法背景及法理逻辑后,法庭采纳了该观点,并在后续的调解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处理结束后,潘律师以该案件为背景,发表《浅谈租赁合同中可否适用留置》论文一篇,发表于苏州法学会  2013年度《法学研究》专刊中,以供法律从业者参考、借鉴,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反响。
意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胆提出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可适用留置这一法律制度,从而事半功倍,取得良好诉讼效果。
  
2、案件类别:买卖合同纠纷
代表方:供货方(苏州某设备公司)
案号:(2014)吴木商初字第199号。
终结方式: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立案仅一周,被告全额付款,原告撤诉。
案情介绍:
  在一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本律师代表某设备公司起诉,向某采购方主张货款。因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为该设备公司与采购方集团公司,付款也为采购方集团公司所付,因此,从逻辑上而言,被告只能是该采购方集团公司。但在起诉时,集团公司资产状况却又极差,根本无法归还相关欠款,但其子公司却资产雄厚。在此状况下,原告苏州某设备公司准备放弃,认为诉讼将会是徒劳,只能自认倒霉。但本律师却不愿轻易妥协,经几天通宵分析案件及查看专业书籍和案件材料后,本律师提出该案件与最高院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律师通过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进行比对,认为具有人格及财产混同现象,要求法院将对方三家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一开始,法院亦认为不妥,但本律师坚持自己观点,并作出书面报告提交法院,最终,经法院开会讨论后,予以采纳,并按照原告申请查封该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四个银行账户。在查封措施作出后,集团公司马上派员与原告进行调解,支付所有欠款,该案件就此顺利予以解决。本律师也得到当事人单位高度评价。案号:(2014)吴木商初字第199号。
意义:作为原告供货方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诉讼行为,及时取得拖欠的货款。作为律师,应想尽办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牢牢抓住被告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资产存在一定程度混同这一情形,通过保全措施,使被告迅速作出反应,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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