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值班律师:刘海英
电  话:13812769389
        0512-68553216
传  真:0512-68556604
邮  箱:342537025@qq.com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2号荣华大厦2楼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原告张某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生命权纠纷(代理被告)——钱志明

时间:2014-10-20 11: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案例一:
 
原告张某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生命权纠纷(代理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死者之妻,死者生前购买被告所开发的商品房,装修过程中不慎从六楼坠落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该案在诉前,已经过电视台倾向性报道,街道、派出所协同调解未果。

争议焦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应当对造成坠楼事故承担责任。

简要分析:
  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仔细查阅了设计图纸、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并跟开发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对,终于查清事实。
经查明:事故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撤除安全护栏以达到扩大阳台面积的装修效果,在装修过程中无防护措施状态下,从被撤除安全护栏外,空调外机摆放位置不慎坠楼,并同时将花窗带落。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一再强调花窗不具有安全防护作用,本律师不予以纠缠,强调开发商所销售房屋符合质量要求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业主私自撤除安全护栏并无防护进入护栏外平台造成事故,因此开发商无需对事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本案小结:
  案件代理过程中,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明辨是非,不能一味追求调解结案,更要考虑案件效果的社会影响,否则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纰漏都跟开发商纠缠,这对开发商显然是不公平的。庭审过程中,作为代理律师,应当明确争议焦点,抓住问题重点,避免与诉讼相对方或其代理人胡搅蛮缠,用事实和证据说服法官,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